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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高县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如何约定交付?违约责任呢 海南临高房产,临高买房,让很多人过上了舒适的生活,但是在办理的过程中也是会有不少烦恼的事情发生的。
购买了一套临高二手房,有时候因卖房人迟延交房,或者临高县买房人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房屋,容易造成违约风险。那么购买临高二手房,交付房屋时要注意什么?合同中要如何约定?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。
临高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交付?
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临高二手房交付的相关条款,拘束交易双方的行为。签订临高二手房买卖合同应明确的内容如下:
(1)交付时间
交付时间的约定一般需要明确到具体哪一天,且该时间具备可操作性,卖房人能够彻底搬家,腾空房屋。
(2)交付方式
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方式应当明确、具体,包含卖房人的附随义务,房屋状态检查良好,再由双方签订《房屋交接书》,明确约定各项手续均完成后,才视为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。
(3)户口迁出
双方可以约定:卖房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,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全部户口迁出手续。这也是房屋交付的重要部分。
(4)违约责任
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三大块:
1、关于交付中出现的质量问题(包含附随义务履行问题)
质量问题分为显性和隐性,如漏水、损坏这些显性瑕疵应约定由卖房人维修至可入住状态,如卖房人不履行该义务,临高县买房人可以自行维修后向卖房人主张实际损失,但不仅限于装修费、空置损失。
另外,一些季节性、隐性的瑕疵,如白蚁问题,交付的时候不一定能显现出来,需要卖房人在买卖合同中声明无瑕疵,如出现瑕疵则由卖房人承担损失。
2、关于交付迟延(包含接收迟延)
交付不是一方的义务,临高县买房人也有按照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及时收房的义务,双方可以约定:
a、逾期30日内卖房人应按日计算向临高县买房人支付违约金,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临高县买房人支付违约金,合同继续履行;
b、逾期超过30日,临高县买房人有权发出书面退房通知,解除合同,临高县买房人退房的,卖房人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,并支付违约金。
临高县买房人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交付,卖房人可以通过录音、录像,或者公证的方式记录情况,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。双方通过这样的明确约定,维护各自的利益。
3、关于户口迁出问题
在约定前述户口迁出条款的同时,明确约定违约责任:
a、如卖房人未按期将与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,每逾期一日,卖房人应向临高县买房人支付违约金;
b、如逾期超过90日,临高县买房人有权发出书面通知,解除合同,卖房人应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临高县买房人全部已付款,并按照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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